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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契稅篇】
何種交易需要繳交契稅?
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是以,契稅係適用於「不動產」交易契約。
又,不動產包括「房屋」和「土地」。一般而言,台灣除少數尚未辦理土地登記之農林土地外,大多土地均有公告現值,並據以辦理「土地增值稅」而無需繳納契稅。易言之,除少數尚未開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外,「契稅」之課徵以「房屋」交易為之。
舉例來說:某甲出售一「房地」予某乙時,則按照《契稅條例》第3條(稅率)和第4條(申報義務人)之規定,某乙(即買受人)應就「房屋」申報繳納契稅,且稅額為該房屋「契價」之百分之六。
至於「契價」之定義,依照第13條之規定,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因此,經交易之房屋價值雖斐,如其評定之價值僅為700萬元,則某乙須繳納之契稅金額為42萬元。至於土地部分,僅需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毋須再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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