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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土地篇】
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有什麼不同?
坊間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和「一生一次」的傳聞,到底是什麼?
按,《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據此,民眾得就其「自用住宅用地」享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惟同條第4項明定前開優惠稅率之享有以「一次」為限,此即坊間所稱「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嗣,為民眾換屋需求,並減輕負擔,民國98年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讓一般只有一間房屋之民眾的「自用住宅用地」在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增稅優惠稅率之後,就符合下列規定時,仍可享用土增稅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此即坊間傳述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此,民眾若有換屋需求,可檢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以適用優惠稅率,但需特別注意,要先使用過「一生一次」之後,方可適用「一生一屋」。至於使用次數上,「一生一次」僅能使用一次,「一生一屋」則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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