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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娛樂篇】
校內舉辦售票舞會或演唱會,需繳交娛樂稅嗎?
大專院校多容許學生團體舉辦舞會、演唱會或電影欣賞等活動並酌收門票費用。就此,校方、主辦單位(如:學生團體)或消費者是否須需繳娛樂稅?
按照《娛樂稅法》第3條,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消費者);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為娛樂稅之代徵人(即:「學校」或「學生團體」)。
由於「學校」係屬《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教育」單位,其所舉辦之活動已可免納娛樂稅
至於「學生團體」,財政部雖曾於民國88年台財稅字第881896982號函明示:「『學生團體』既非該條款(指:《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其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自應依法報繳娛樂稅。」是以,去年(民國102年)10月,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曾對辦理政治大學畢業舞會之學生團體(畢委會)追討娛樂稅並開罰。
惟,財政部已另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函變更規定:「『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即: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免徵娛樂稅。」
據此,學生團體日後所舉辦之售票活動,如經學校證明得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即可免納娛樂稅。惟需特別注意,該學生團體仍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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