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楊玉欣、陳怡潔等18人,鑑於保護與活用智慧財產權,有助於提高國際競爭力。尤其在知識經濟時代,國家之經濟發展及相關法令亦應予國際化。再參酌科技大國之智慧財產權策略(包括:日本2013年「日本再興戰略」以智慧財產立國及專利法、商標法及專利代理人法等智慧財產法令之修正以符合國際化等)。爰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徹底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期使我國智慧財產權法規與國際接軌,並提供相關國人所需之配套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活用,有助於國人與國民之國際競爭力。尤其在知識經濟國際化的時代,國家之經濟戰略及相關規範亦應予國際化。
二、 日本在其2013年之經濟改革「日本再興戰略」中曾提出以智慧財產立國之目標。其更為了促進創造、保護與活用智慧財產,參考國際公約、歐美、中韓法令等提案修正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日本國會更在今年4月25日修正通過專利法、商標法及專利代理人法等智慧財產法令,期使日本智慧財產法規與國際接軌,以提高產業競爭力。
三、 我國因政治現狀而難以簽訂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或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等國際協定,而未能適用會員國簡化之申請程序。但行政機關仍應積極研擬具體措施,協助國人克服困境。
四、 為此,爰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徹底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期使我國智慧財產權法規與國際接軌,並提供相關國人所需之配套措施,以強化國際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