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等23人,茲為避免環境污染嚴重化,及鑑於環保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環境污染源與影響層面之廣泛性、不確定性及複雜性等特性,且實務認定上又嚴重倚賴專業鑑定之需求。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日月光污染案之無人或無法鑑定情事,爰建請行政機關會同司法院等相關單位整合相關資源,建構專業鑑定機制,以落實環境保護法規並維護國人之健康與財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隨著工業與科技發展,環境污染頻生,而鑑於環保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環境污染源與影響層面(包括:國民身體與財產之危害等)之廣泛性、不確定性及複雜性等特性,且實務認定上又嚴重倚賴專業鑑定。

二、  又參酌今年10月20日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表示,其曾依職權函請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等,就「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進行鑑定卻遭拒絕,致無法調查日月光公司所排超標廢水數量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之事實,因而排除刑法第190-1條流放毒物罪之適用。

三、  茲為避免環保案件調查或審理時,再發生類似無法或無人可鑑定之情事發生,爰建請行政機關會同司法院等相關單位整合相關資源,建構專業鑑定機制(例如:鑑定機械器材之購入、專業機構之設置、專家之養成、鑑定專家名冊之建立等),以落實環境保護法規並維護國人之健康與財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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