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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職掌

 

為協助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民國80422日《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明定設立國家安全會議(下稱:「國安會」)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83728日再次修憲後,相關條文移至《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

據此,民國821230日正式制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該法第2條明定,「國安會」乃提供總統決定國安事項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6條並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據悉,歷任「國安會」秘書長為熟悉各單位之實務運作以確保資訊之正確完整與完整,多循例於就任後赴相關單位聽取報告。

關於媒體報導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或警政署等相關單位聽取簡報是否違憲乙事,據悉民進黨團擬提大法官解釋。惟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均明定,「國安局」從屬於「國安會」。而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之規定,「國安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對其他機關之情報業務,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又,《國家情報法》第3條第2項亦明定警政署、調查局等,於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由於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均明定「國安局」乃「國安會」之下屬單位,「國安會」秘書長本其職責,為掌握所屬「國安局」之業務狀況,前往其他情報機關聽取報告,似應屬執行業務之正當行為。

鑑於當前國安事項繁多,例如:當前野火燎原般不斷蔓延之食安問題,已直接衝擊我國外貿、國家社會之安定,當屬重要國安問題;而目前國外政嚴正以待之伊波拉病毒疫情,也須各情報機關仔細監控,以免流傳至我國,造成民眾恐慌、社會動盪等。以上問題繁雜如麻,均有賴「國安會」詳細蒐集情資,以供總統判斷國是。

另者,「國安會」之運作既事涉臺灣政局之穩定、社會之發展及人民之生計,期許相關首長為萬民計,審慎行使職權,為總統提供詳實資訊,為國家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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