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文官之升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簡任文官之甄拔有兩種方式(即:「考試及格」或「受訓合格」)。

惟查,簡任官等「受訓資格」之取得,係以「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第9職等』職務人員,…其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為據(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而依銓敘部資料顯示:於民國(以下同)97年至101年間,75%以上之公務人員考績均為「甲等」,24%以上則為「乙等」。易言之,約99%以上之公務人員均可取得該「受訓資格」。

其次,依訓練單位(即:保訓會)之資料顯示,前開訓練之合格率在96年前為97%;其後則為90%左右。足見89%之公務人員均可通過「受訓合格」之管道晉升,而無甄拔可言!

殊不知,簡任官為國家高級文官,除需具備「領導」與「管理」能力外,更須有國際觀,始能帶領台灣立足國際社會,也才能在其領導下,因應日新月異之社會現象。

期許相關單位克盡職守落實文官甄拔,以不負全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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