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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規範政黨促進民主落實
「政黨」是具有相同理念的人民所組成之人民團體,共同參與國家事務,乃當代民主國家不可或缺之基石。司法院釋字644號解釋即指出:「各種不同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受法律保障與限制之程度亦有所差異。」鑑於政黨治理,攸關國家統治之良窳,另立「政黨法」予以明確規範應有必要!
鑑於「政黨」乃以爭取執政權為目標,若成功執政,將直接掌理國家大政,為避免「政黨」利用其影響力,左右主管機關監督之公正性,現行法已將涉及政黨活動之重要事項,分別交由司法院大法官(例如:政黨解散)、監察院(例如:政治獻金申報查核)等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或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例如:選舉罷免事項)辦理。
又,為確保「政黨」間之公平競爭,《政黨法草案》第6條明文揭櫫:「政黨使用…大眾傳播媒體…應受公平對待。」然而,該草案之「大眾傳播媒體」應指電視、電台廣播、平面報紙雜誌等門檻高之傳統媒體。但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媒體不但門檻低,且可快速吸引大量的閱聽觀眾,恐未必涵蓋於該草案之「大眾傳播媒體」範圍內。未來主管機關應進一步依新興媒體之特性,擬定「政黨」與其互動之規範,以確保法規可與時俱進。
「政黨」之監理及規範,乃台灣邁向成熟民主國度的重要基礎。期許行政團隊,能以宏觀角度衡酌時勢,妥適規範「政黨」,落實民主政治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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