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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維護與國家安全
茲為有效推動公共事務,針對具備「專業」與「效率」之公共事務,有賴「行政法人」執行之。是以,《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明定:「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特性:1.具有『專業』需求或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3.所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鑒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之前身為行政院90年3月成立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科技中心」(下稱「技服中心」),並負責規劃及推動資安防護機制、協助資安應變、規劃資安關鍵設施等業務;又鑒於「資安」多涉及國家機密與安全,資安之防護如有缺失將危害國家發展等情,相關業務確有專業性及效率性。但是,該業務是否「不宜由行政機關推動」或「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則有疑義。因此,「技服中心」是否應採「行政法人」組織,仍有深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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