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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

 

一直以來,臺灣因為家庭暴力導致的被害人死傷或年幼者心靈創傷的事件一再躍上新聞版面。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不僅具有隱密性,且因施暴者與被害人在感情、經濟上或有持續性及控制性的關係,導致被害人對加害人具有依賴心裡,進而影響其認知與行為。若未能妥善處理,不僅不利司法程序之進行,被害人更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

由於犯罪偵查階段,離施暴行為時間接近,被害人之生、心理狀態恐未平復;又因偵查不公開的封閉環境易強化被害人之恐懼與無助感,不諳被害人心理的檢、警可能會因一時不查而誤觸被害人的創傷,造成二次傷害。

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之訴訟權利,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被害人請求陪同偵訊權之規定,讓被害人得指定其所信任的親屬、專業人士陪同偵訊,且檢察官原則上不得拒絕等,讓被害人得以在有信任者陪同之情況下,能以較和緩的心態協助檢方完成偵訊!

在刑事程序中完善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保障,乃是政府保障被害人之應有作為!期許行政團隊應更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宣導、通報及保護等措施,徹底杜絕家庭暴力事件,以保障國民身心及家庭健康完整,切莫再讓一再的人倫悲劇一再於社會版面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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