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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私家車收費載客之法律責任
在世界各地受官方箝制、計程車業者爭相撻伐的Uber(優步)白牌車,這兩年在進入台灣市場後亦爭議不斷。
Uber是共享經濟的典型案例,其價值在於發揮車輛之使用價值。只是,此種共乘因需支付報酬而屬於「營業」行為;而在要求小客車營業需有「營業登記」及「執業駕照」的國家,UBER爭議一直不斷!
按《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而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1. 公路法第2 條第14款所謂之『事業』,……顯未排除『自然人』。……3.原告既有加入Uber APP平台之事實,復有利用該平台載客收費之行為,雖僅被查獲一次,仍無礙營業行為之認定。」
可見,現行實務見解認為:Uber自用車駕駛人,雖為自然人,仍符合公路法上「事業」之定義,且因實際從事汽車運輸之「營業」行為,應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而未登記,將受《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處罰(即:「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2個月至6個月,或吊銷之。」)。
謹此提醒民眾,如有將uber共乘之照片上傳臉書分享,該照片恐為行政機關開罰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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