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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㸃
節稅逃稅難區隔 法律教育宜趁早

日前驚傳醫界逃稅,數百名醫師疑似向基金會捐款並以申請研究補助為由取回捐款。據報載,已有225人認罪獲緩起訴,另27人因不認罪而遭檢方起訴。

就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者,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淨額」時扣除之。其立法意旨即在透過租稅減免、鼓勵捐贈,以達受贈機構推廣之本旨與公共利益。

雖說「捐贈」為無償行為,而不得假藉名義取回。然刞,捐贈者若真實投入研究而取得受贈機構之補助,即與假藉名義取回捐贈之「假捐贈」不同!

簡言之,《所得稅法》既為鼓勵捐贈教育或公益等機構,而該相關機構於收受捐贈後,依法必須執行其計劃並運用資金至少70%以上。則受贈機構將之核給所信賴也確實投入研究者,恐難單憑有「捐贈」及「接受補助」為同一人,逕認其為「假捐贈」,畢竟,法令並未明定捐贈人不得投入研究或申請補助。

因此,「假捐贈」成立與否之認定,仍應以有「假藉名義」取回捐款為準。否則,捐贈人如實捐贈、受贈單位依計劃使用、受補助者亦確實投入研究,即有助學術及公益之提昇,而與《所得稅法》提供稅務優惠之意旨無違,應屬「合法節稅」!

何況,以「理」論之,「合法節稅」與「違法逃稅」往往是一線之隔。關於法律之規定及司法實務上之認定,除了專業人員外,常難以精確掌握;而就人「情」面而言,學術基金會作為研究經費之來源乃學術界之常態,響應號召對基金會捐款亦是人之常情。

除非捐贈者明知其為「假捐贈」、或叁與細節規劃而應知其為「假捐贈」、或未投入研究而單因捐贈即取得補助外,單以捐贈者同時取得研究補助,繩之以刑亦未免太過!

鑑於稅務問題繁瑣,非專業人士難以區別;及實務上一再發生不諳稅務法令之爭議事件(包括:教授之不實發票核銷補助經費、MG149及本件醫界爭議等)有關單位實應加強相關法律教育訓練,以釐清法律之界線,避免專業人士雖無犯法之意圖,仍遭違法認定之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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