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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金簡化               

金管會職司我國金融機構之監理,為強化金融監理並保護投資人,金管會轄下設有各種基金或財團法人,推行金融業務研究。惟相關基金、財團法人之設置,應避免業務、人力重疊,以免徒增浪費。

目前金管會轄下設有「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等,均以金融市場或制度研究為其目的業務。此外,金管會下,另有「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辦理類似研究業務。

由於金管會轄下執行研究業務之單位眾多,研究資源分散,恐無法發揮資源最大效益。且基於研究目的設置不同基金,尚需另聘行政人員處理管理行政庶務,徒增政府財政負擔。

鑑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財政部於民國59年,命保險業者自保險費按比例提撥而成立,以執行研究、統計業務。而該經費之提撥自84年7月起停徵,在無其他財源情況下,保險業務基金終將耗竭。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則來自民眾購買「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及到期本金未兌領之金額及其孳息,其設立目的亦為辦理金融相關研究,其基金亦無其他財源,而有耗竭之虞。

至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財源來自「政府撥款」及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繳納之「規費」等。其辦理之業務,除「研究」外,尚處理「人員訓練」、「資訊公開」、「國際金融交流」等。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合併。」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係一具有穩定財源之基金,且其業務範圍可涵蓋「金融信託保管基金」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目的,此三基金彼此性質重疊,主管機關宜呈請行政院,將後二基金合併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以集中研究資源,並避免不必要之行政支出。

政府近年大力鼓吹行政機關重組、改造,以簡化行政層級、撙節人力開支。同樣的,當政府單位轄下具有性質、目的相類似之基金,亦宜彼此整併,以避免人力、資源之重置。尤其當前政府財政不裕,若能藉由整併提高人力、資源效率,將是政府施政一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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