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推動人民觀審

 


 

根據司法院調查統計報告顯示,有51.2%的民眾無法「信任法官」、57.1%的民眾認為「法院無法讓被害人獲得合理的補償」、67.3%的民眾認為「法官會受政治力影響而無法獨立審判」、更有高達72.8%的民眾認為「法官判決有利於有錢人」,顯見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已潰堤。

鑑於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及人民參與司法審理已為世界趨勢,在兼顧被告基本權益及考量台灣現有法制的前提下,讓人民實地觀察並了解司法運作,實有其必要性。目前有關人民參與司法程序之提案除了「觀審制」外,尚有「參審制」及「陪審制」。惟在討論台灣究竟適合何種制度之前,應先確認各該制度是否與我國憲法有違。

依據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由於「陪審制」與「參審制」之判決係依「陪審員」或「參審員」之決定,致違反憲法所定之:「法官應獨立審判」之旨。而「觀審制」則因其判決仍由法官做成而較無違憲之疑慮。

至於他國之所以得採「陪審」或「參審」制,係因其憲法或法令之規定與台灣不同,例如:美國之所以能推行陪審制,係因其憲法明文規定刑案由「陪審團」審理(註1);德國之基本法(註2)及日本憲法(註3)亦僅規定法官要獨立行使職權,未提及獨立「審判」,故推行「參審制」與該國憲法無違;韓國憲法則類似我國規定法官應獨立審判(註4),是故其「陪審員」亦只能表意而無最終決定權。

除了違憲疑慮以外,推動「陪審制」尚須考量國家財政負擔,「參審制」亦須考量民眾是否有足夠法律專業來做判斷。惟依我國當前財政狀況與法律教育推廣之現狀,推動「陪審制」或「參審制」之時機恐尚未成熟。

然則,司法院版本之「觀審制」規定,似有些許疑慮。例如:司法院版草案第66條僅規定「上訴審法院應本於人民觀審制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職權」。該條文規定顯然過於抽象模糊,而無法判斷上訴審將如何適用,恐使民眾認為「觀審制」流於形式之情。

讓人民參與審判是我國推動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期冀司法院能夠在確保制度合憲的情況下,先行規劃好各項配套措施,以待日後順利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備註】

1.   美國憲法第3條第2
一切罪案,除彈劾案外,應以陪審團審判之。
The trial of all crim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shall be by jury.

2.   德國基本法第97
法官應獨立,並只服從法律。
Die Richter sind unabhängig und nur dem Gesetze unterworfen.
Judges shall be independent and subject only to the law.

3.   日本國憲法第76
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
すべて裁判官は、その良心に従ひ独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ひ、この憲法及び法律にのみ拘束される。
All judges shall be independent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conscience and shall be bound only by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4.   大韓民國憲法第103
法官根據憲法和法律,憑其良心獨立審判。
法官
憲法 法律 의하여 良心 따라 獨立하여 審判한다.
Judges shall rul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ir conscience and in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Act.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