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權証穩健 確保市場健全 

證券市場法規及租稅法制,應隨實務調整並符合租稅中立性,以避免造成投資人決策偏差,影響市場之健全及金融之安定。

所謂「權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條第2項之定義,係指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價差之有價證券。」究其本質,實屬「選擇權」之一種。

由於「權證」之單位價格較低,投資人得享有標的股票上漲之全部利益,但是一旦股票下跌或未能上漲至履約價格,權證之價值亦隨之歸零。是以,「權證」實屬高槓桿、高風險之金融商品,而不適於不備財務背景之散戶投資或操作。

鑑於台灣市場以散戶為主,其交易比重約占全國之60.6%。倘政府在投資環境揭露與教育機制不完備的情形下大力推廣「權證」,恐有害散戶之權益。

又,OECD於2001年曾提出一份「創新金融交易:課稅政策考量」報告,指出金融交易之課稅,應注意租稅之「中立及平等性(Neutrality and Equity)」,並認為「一個公平的租稅法制將有助於促進金融市場效率,並維護利基(A more neutral tax law in this area therefore both promot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protects the revenue base.)」。

因此,對於財政部之提案,給予權証發行人基於風險管理目的購買股票者,證交稅率自千分之3調降為千分之1之優惠。財政部應注意該權証之發行人是否會為了規避證交稅,而以發行權證並避險為名,而行自營投資之實,藉以規避稅賦,而不利於我國稅制之健全與金融市場之發展。

雖然權證市場具有預測市場走勢、助長助跌,而加速金融市場均衡之機能,但其屬高風險之投資標的,鑑於台灣市場以散戶為主,在教育、揭露機制配套完備前,過度強調權証恐導致市場發展偏頗,相關機關宜審慎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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