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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風險控管 確保財務健全


 
 

金管會職司金融機構財務監控,應確保金融穩定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而「保險安定基金」係依保險法第143-1條之規定設立,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及「維護金融安定」為宗旨。

依據監察院100720日發布之糾正案文,財政部於2000年即知國華人壽淨值為負數,然財政部與日後成立之金管會對此始終未採積極管理措施。20098月,當國華人壽淨值為負658億後,金管會始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接管。

惟主管機關之回應措施似有待檢討。按依保險法第149-23項規定,接管人應於接管後三個月內,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然自接管後,金管會無視「接管」乃短期危機處理措施,竟數度延展接管期限。

又,金管會明知保險法第149-27項規定:「若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保險費率不當,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調降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準此,倘安定基金適度調整保費及保險金額,應可改善國華人壽財務狀況、或提高業者接手意願等情,竟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前開申請。

安定基金於接管三年後三度標售國華人壽,終在1011127日,由全球人壽以安定基金賠付883億之條件得標。惟安定基金100年度之決算總額僅167.9億元,且其設立之目的係為保障總體被保險人權益,而非單一公司之保戶。倘安定基金賠付883億元,勢將累積基金用罄,無力保障其他被保險人,完全背離當初設立基金宗旨。

本次安定基金為保障國華人壽保戶,動用大量累積資金,已嚴重影響日後對其他被保險人之權益。主管機關之未嚴格控管保險機構之財務狀況且未適當回應,導致今日局面,應負最大責任。

期冀主管機關日後確實落實風險控管,對於財務狀況不佳之機構,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切勿重蹈國華人壽案之覆轍,迫使保險安定基金介入,導致全體被保險人保障權益受損,更造成民間、業者與政府三輸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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