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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簽約請公證人見證之效益?
民眾於簽訂重大契約時,或許會考慮找公證。但是,公證之效益為何?一般民眾未必清楚。
事實上,如果就簽約之必要性觀之,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契約是否有效,與公證無關。
為締約而尋求公證人公證,主要有兩大作用,一為達到事先存證,避免對方反悔不認徒增糾紛之效果,二則節省訴訟之勞費。
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凡以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動產,或是關於不動產之定期租賃或借貸契約之不動產返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經公證者,債權人均得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待法院判決確定。因此,如果為了避免日後糾紛,民眾仍可考慮在簽約時,尋求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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