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稅小百科—贈與篇】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究為「贈與人」或「受贈人」?
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收之契約。」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規定,贈與行為需課徵贈與稅。
民眾或許會認為,受贈人乃財產增加之一方,相關稅負應由其負擔方屬合理,實則不然。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僅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受贈人死亡時贈與尚未核課」等例外情況下,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原則上仍以「贈與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民眾於規劃財產贈與事宜時,應一併注意贈與稅款之安排,以免日後紛爭。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