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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什麼叫「選定當事人」?在訴訟上有什麼效果?
民事訴訟上,同一訴訟案件常有多名原告或被告之情形(例如,近年食安問題所引發的消費訴訟)。如各當事人均需出庭主張權利,不僅庭期難安排,且徒增審理之複雜度。為簡化訴訟及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勞費,民事訴訟法設有「選任當事人」制度。
所謂「選任當事人」即指民事訴訟法第41第1項:「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之被選定人。一旦選任具共同利益之被選定人為當事人後,其他選任人均可脫離訴訟,而由被選定之人代為主張權利。
由於該被選定人是選定人自行選任,應認其在訴訟上已獲得相關之保障,故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因此,該選任當事人之判決效力及於選定人;是以選定人日後不得再以同一糾紛,以其未參與訴訟為由,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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