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什麼叫「選定當事人」?在訴訟上有什麼效果?

民事訴訟上,同一訴訟案件常有多名原告或被告之情形(例如,近年食安問題所引發的消費訴訟)。如各當事人均需出庭主張權利,不僅庭期難安排,且徒增審理之複雜度。為簡化訴訟及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勞費,民事訴訟法設有「選任當事人」制度。

所謂「選任當事人」即指民事訴訟法第411項:「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之被選定人。一旦選任具共同利益之被選定人為當事人後,其他選任人均可脫離訴訟,而由被選定之人代為主張權利。

由於該被選定人是選定人自行選任,應認其在訴訟上已獲得相關之保障,故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因此,該選任當事人之判決效力及於選定人;是以選定人日後不得再以同一糾紛,以其未參與訴訟為由,另行起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