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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之我見        03/20/12

未成年人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健全發展是國家重要的責任。

依現行法令規定,「婚姻」與「親子」案件須先行調解程序。此二類案件若能透過調解平和解決,除有益於當事人外,更有利於整體社會之健全發展。然而,目前調解程序成效不彰,調解委員的適格與否恐是重要關鍵。此由「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第四條所列調解委員資格過於籠統且未必具備社會歷練可見一斑。就此,司法院應再重新考量。

此外,鑒於我國外籍配偶或涉外婚姻日益增多,他國法院也對相同案件同時具備管轄權等情,司法院宜以更寬廣的態度處理家事案件,並於強化調解程序之餘,公平審理相關案件及加速處理流程與加強相關數據之公佈,藉以提昇國際社會對於台灣司法的信賴,更讓我國家事案件之處理能夠發揮最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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