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 檢討軍事採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並職掌我國之政府採購政策。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除有關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之採購且符合特定條件,面臨戰爭、機密採購、時效緊急而危及戰備等或依條約(或協定)而向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採購者外,軍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關於「陸軍直昇機商維案」據聞有含大陸投資之台灣廠商參與競標乙事,國防部應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並確定該項軍事採購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經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本件商維案似不符合「選擇性招標」條件,亦不符合「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條件(僅有可能符合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但目前似仍未經主官機關認定)。果真如此,則僅得採用公開招標。

 

惟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釋,公開招標不得限制含陸資之台灣廠商參與競標,以致含有陸資之台灣廠商依法得以參與我國軍購,而可能危及台灣之安全。惟查,經濟部應未開放陸資投資經營軍機維修業務。如是,除有違法投資或不實申報者外,直昇機商維案之投資廠商之股東結構應不至於含陸資之廠商參與。

 

無論如何,軍事採購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國防部除應積極協議檢討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軍事採購之規定,務必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首要考量,勿因不合時宜之規範而犧牲了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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