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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防治貪瀆,法務部責無旁貸
法務部轄下有調查局、廉政署及各地檢察署,是我國能否達成澄清吏治、塑造廉能政府的重要關鍵。
我國貪瀆案件定罪率低,除打擊司法威信外,亦將影響犯罪誘因。法務部雖連年編列預算辦理防貪、肅貪業務,惟據統計顯示,貪瀆案件的定罪率卻仍自97年的67.6%逐年滑落至100年的60.4%。法務部應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有效提昇貪瀆案件之偵辦及定罪率。
又,為有效防治貪瀆,法務部應確實剝奪犯罪人之不法所得。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應予沒收。如犯罪所得之物已變賣或移轉等情而無法沒收時,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充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亦訂有類似規定),必要時並可聲請法院扣押。
惟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97年自100年10月,已判決確定應收之貪污犯罪所得計13億2220萬元,但實收數卻僅為2億1110萬元,法務部的貪污犯罪所得追繳成效僅有16%!法務部應責成專責單位全力追討貪瀆不法所得,並於必要時盡早扣押犯罪行為人之財產,以避免日後追討之困難!
此外,為避免貪瀆犯罪所得追討不利致犯罪行為人存有僥倖之心,在犯罪人未能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前,法務部應可參考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禁奢條款之規定,以徹底剝奪貪瀆者之犯罪誘因。
期冀法務部能夠提出改善方案,有效提昇貪污案件定罪率,確實追回貪污所得,以儘速達成廉能政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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