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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超額利潤 維護公共福利

 


 

電力事業攸關民生公益福祉,電業法第一條即明定電業法係為「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而制定。惟自開放民營電業以來,「合理電價」非但未予維持,「公共福利」更未見增進。祇見台電公司持續以高於其發電成本之價格向民間電廠收購電力並因而調升民間用電價格,顯與前開電業法之規定相違。

 

又,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之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全年純益超過資本額25%時,其超額之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以「麥寮汽電廠」為例,其95年、98年、99年之純益分別佔資本額達25.4%、44.3%及36%,而應將5千萬、19億、11億作為用戶公積金。但迄今仍無任何資料顯示經濟部確實監督民營電廠將超額利潤之半數列入用戶公積金用以回饋民眾。

 

鑑於台電公司與其轉投資之民營電廠協商調整契約,耗時八月有餘始達成共識,其他非台電轉投資之民營電廠更以有「背信」疑慮而拒絕配合;台電迄今仍未依民法第277-2條之「情事變更原則」訴請法院判決調整,訴訟過程曠日費時、緩不濟急等情,貴敏與吳育昇委員共同提案增訂電業法第60-1條,要求「民營電廠獲利逾『法定利息』或『約定之合理利潤』時,或『依契約給付顯失公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民營電業配合調整契約。如民營電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時,主管機關得終止該契約。」本案如能順利完成審議,將可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主管機關亦有法源依據為全民福祉做即時把關!

 

惟在法案通過前,經濟部應加強對民營電廠之監督,並加速完成後續之協商。此外,經濟部與台電公司亦應公開各「購電契約」,以利全民共同監督。期冀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未來皆能以民眾福祉為優先考量,讓民眾得以合理之價格享用優質的電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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