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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Q: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與好處?

A:訴訟是人民日常生活中最不想走的一條路,因為除了要耗費大量的精神、時間,且與對方撕破臉、關係鬧僵之外,更要支付法院一筆裁判費,最後往往得不償失。如果雙方可以各退一步,達成和解,豈不皆大歡喜。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84條基於這樣的理念,特別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成立和解,可以在三個月內請求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訴訟費用。藉由退還訴訟費用的誘因,鼓勵民眾可以各退一步,爭取雙贏的局面。

另外,在訴訟中由法官主持以成立和解者,和解的效力更與確定判決相同(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也就是說,如果他方日後反悔不願依和解條件履行者,另一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達到與爭訟到最後一刻一樣的效果。

因此,如果捲入訴訟,民眾仍然可以考慮與他方達成和解,爭取以更有利的方式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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