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理 穩固信心 昨日已針對金融監理的問題請教金管會主委,針對防弊措施,談了包括弊案資訊揭露、投資風險評估控管、確保投資資訊的即時、完整以及人頭戶等問題,這些問題尚待金管會進一步努力、改善。 本日針對防弊措施的問題,想進一步請問金管會主委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揭露的問題。因為基金管理人若要利用職務取得之資訊從事交易或與他人勾結收取回扣,最終將影響經理人的資產狀況。換句話說,經理人的財產波動,將是偵測、預防舞弊的重要工具。金管會是否可能仿照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機制,建構基金經理人之財產監督機制?甚至仿照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訂定基金經理人對於來源不明財產或是過著與其薪俸顯不相稱之生活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說明之義務? 除了防弊措施之外,金管會更要有積極的除弊作為,以減少投資人的損害。包括平時積極地查核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是否遵行法規,嚴掃舞弊案件。例如,投信投顧法第77條明文禁止基金經理人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他人名義購買所服務之投信機構所投資的股票或股權衍生商品。而金管會所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1條更進一步規定,基金經理人利用上開人等名義為股票及股權衍生商品交易者,應向所屬投信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如果金管會可積極地查核、確保相關人員遵循法令,即可革除類似盈正案、普格案之弊端。然金管會卻是在相關弊案經媒體披露後,方命各投信公司自行清查,隨後發現有多家基金的經理人違反上開規定,顯見金管會僅是被動地執行法規,而未能積極除弊。 當發現弊端,金管會應立即採取積極措施,以免造成國庫、社會的龐大負擔。美國JP Morgan一案的處理,自2012年4月發生,僅花不到一年便完成進三百頁的調查報告,有利進一步的規範即處理。然我國金管會面臨弊案,卻採取放任態度,國華人壽一案便是因為政府放任,才造成保險安定基金須賠付883億的負面案例。 據監察院2011年7月20日糾正金管會的糾正案文,國華人壽自民國2000年起淨值即為負數,然直至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2009)為止,金管會共函請國華人壽增資共二十餘次,自95年起亦派員列席國華人壽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共三十五次,然均未採取積極的行動,導致國華的財務問題越演越烈,終至不可收拾。 國華人壽殷鑑不遠,保險安定基金於以賠付883億的條件標出國華人壽後,基金餘額已經用磬,無力再處理第二件保險業者的財務問題。然而,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統計,除國華人壽以外,目前國寶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等三家公司的資產淨額亦為負數。且據金管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然此三家公司均未達法定標準。本條規定金管會在資本適足率低於一定標準時金管會得採取的各種監理措施,請問金管會執行狀況如何? 又,資本適足率乃是判斷保險公司財務體質之重要依據。目前金管會之公開資訊上,並公布各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而各公司的公開資訊中,亦僅標明是否達成200%之標準,並未進一步揭露資本適足率數值,導致各界無從瞭解狀空,並監督金管會是否採取必要之措施。金管會不願公開資訊的作法實質非議。 此外,檢查評等資訊,亦是偵測弊端的重要指標。目前看到「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2年度預算書中提到,102年預計完成國內14家銀行的第一次檢查評等。但是對於其他金融機構,例如投信、保險等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評等規劃?以保險公司為例,依金管會「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接受信用評等之保險公司,應將評等資訊揭露來看,金管會對保險公司是否參加信用評等似乎採取開放態度。目前國內30家壽險公司中,僅12家有接受國內或國外評等之資料,而前述國寶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等三家資產淨額為負數的公司全數未接受評等。金管會是否能儘速要求這些公司進行信用評比? 最後,要挽回投資人的信賴,金管會除應致力於上述各種除弊措施外,更要建立適當的回補機制。以第一投信案為例,金管會在案件爆發後,方要求第一投信擬定「賠償計畫」以賠償投資人之損失。然嗣後擬定賠償計畫緩不濟急,為確保投資人之權益,金管會應要求各投信機構於平時便提撥或要求基金經理人提撥部分金額,作為賠償準備金,以於發生弊案後,可快速填補投資人的損害。 金管會負有監理投信機構,維護投資人之財產及權利之責,為此,金管會應強化資訊揭露、風險控管、人員監督,面對財務不佳之金融公司更應強化監理並明快處置,以杜漸防微。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處理JP Morgan案的確實、透明、完整足供金管會學習,盼請金管會能強化金融監理,解決當前弊案不斷的問題,以穩固投資人信心,健全我國金融、經濟發展的根基。
- Mar 22 Fri 2013 09:52
【財政委員會】強化監理 穩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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