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兼顧公平正義 保障軍人退休權益
政府為推行軍職人員年金改革,改善退撫基金財務,擬修法調整軍人之退休所得給付。惟法令修改,除財務面之考量外,更應遵守公平正義原則,並配合國家人才政策,確保培養成熟的軍方人才能繼續為國所用、貢獻所長。
然本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為縮減軍人之退休給付額度,擬將給付之計算基礎由目前的「最後在職俸額」調整為「最後3年之俸額平均」。同時又於本草案第25條增設「現階服役未滿三年,依次一階向前推算三年平均俸額」之限制,而嚴重影響官兵合法權益。
例如,依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服役18年之軍官,如其最後服役2年為上校時,依降階核俸之規定,其一次退休金將短少13.8萬,若是中校(服役14年)或少校(服役10年),亦將分別短少11.2萬及6.7萬。此規定恐已忽視退伍軍人於現階之貢獻與辛勞,而悖於公平正義之立法原則。
此外,本草案第32條規定,退伍軍人任職政府編列預算給薪之機關、團體,且待遇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最高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者,應停止領取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然而,軍人之月退年齡平均僅43.6歲,正處歷練、經驗均達巔峰之際,國家應廣泛進用,避免這些成熟人才外流而減損國家競爭力。然而,目前之制度設計卻是鼓勵退伍軍人外流,抑或閒賦在家以領取退休俸,完全與國家進用人才之宗旨背道而馳。政府應允許其續領退休俸,僅在超越原支俸額之部份酌減一定比例,讓退伍軍人轉職後可領取較原本退休俸更高之待遇,以鼓勵轉職。
軍人是國家職業體系中最的特殊群體,其以青春捍衛國民的身家安全。同時,又因職業特性而須在人力成熟之際離開軍隊。面對退役軍人,國家除應予適當的照料,更應避免人才外流。主政機關規劃軍人年金改革時,應仔細思量年金改革大計,莫可為了短期之財政利益,傷害軍人對國家之信賴、並造成人才流失,終致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