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街上常見到填寫資料便贈送小禮物的攤位,填寫資料後是否即代表攤位可自由使用個資,而當事人完全無法干涉?
A:尊重人對自己的個資的掌控權利是個資法修正的核心精神。因此,個資法3條明確表示:個人請求他人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己之個資,或請求刪除之權利,不可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又依同法第11條第3項,當個資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該個資。
因此,雖填具個資換取小禮物的行為乃出自當事人之自願,但是蒐集資料的攤商也僅可以在其已明白表示的特定目的範圍及期限內使用當事人資料。如目的已消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仍對該個資主張權利。
個資法第8條要求個資蒐集前應告知使用目的及期限,如果攤商未告知目的、使用期限等資訊,則其蒐集個資的行為已違法,當事人亦可依法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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