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將他人交付之名片輸入自己之通訊錄是否觸犯個資法? 

A: 私人之間因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屬於個資法第5111款規定,不受個資法規範之範疇。將他人交付之名片輸入自己之通訊錄,雖屬個資之「處理」行為,但因屬社交活動範疇,故不受個資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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