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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在繼承後兩年內出售,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

一般通稱之「奢侈稅」之真正名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據此,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特種貨物」,在其出售時,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對房屋出售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主要目的固在避免投機、短期炒作而拉高房價。然而,民眾取得房地的原因不一;除了「買賣」外,亦常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如果是出售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之房地,不應被認係「炒作投機」,因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6款特將此等不動產排除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客體之外。

因此,如果民眾因繼承或受遺贈而取得不動產者,縱使在取得兩年內售出,亦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範客體,不應被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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