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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側錄他人電腦或手機畫面?
當今攝影設備普遍,如果民眾欲竊取他人電腦中之檔案,又不想吃上妨礙電腦使用之「竊取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而以側錄螢幕畫面的方式紀錄檔案內容,是否即可規避掉前開刑責?
由於側錄電腦螢幕畫面之行為並未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因此並不該當刑法第359條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如果該檔案的畫面涉及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如與伴侶拍攝之親密照片、影片),行為人以攝影器材側錄檔案內容行為,恐觸犯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需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民眾切莫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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