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許可,擅自複製他人電腦檔案,是否有刑責?

相信一般民眾都能明瞭,未經他人同意而私自取走他人財物,造成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可能觸犯竊盜罪(刑法第320條)。但是,如果是一般的電腦檔案遭竊取呢?

「電腦檔案」與「一般財物」之差異,在於:後者的形體明確,占有、管理關係容易判斷;而前者卻無形體,僅是硬碟中的電磁紀錄,且具有可完整重製之特性,縱經複製亦不影響原檔案所有人之使用。因此,無法以固有之竊盜概念理解電腦檔案遭竊的行為。

為此,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即擅自複製他人電腦中的檔案,縱使未妨礙他人使用,只要會造成公眾或該他人的損害(例如藉維修電腦機會複製該他人與伴侶之親密照片檔案)即可能觸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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