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交易公平 保護消費權益

    

公平交易法第1條明載:「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乃公平法之目的。近日,房市「紅單」成為建商及投資客炒作房價之新興工具,如有涉及妨礙交易秩序或欺罔等情,公平會應介入控管並嚴加懲處。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明文禁止建商在取得建照前預售「房屋」。而所謂「紅單」,則係建商為規避前開規定,而改向消費者兜售之購屋「預約單」。「紅單」購買者並非購買「房產」,而僅取得購屋之「締約權」,而易生炒作或欺罔之流弊。

據悉,建商為炒作房市而出售多順位紅單,並由內部人先行取得第一順位紅單,由其加價轉手,除藉以圖利外,更可營造房市交易熱絡假象。而接手高價紅單者,則未必能如願取得具備增值潛力之房產。

此外,對於非第一順位之紅單購買者,據悉建商亦曾表示:其雖非第一順位,但仍願給予優惠,祇須以略高於原本條件之價格購屋即可。藉此,建商除可炒作房價外,更可獲取所有紅單價金之利益。

公平會雖對預售屋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要求預售屋銷售前,建商應以書面提供建照影本、地籍圖、持分比例、契約書內容等「重要資訊」,且建商「不得要求購屋人給付一定費用後始提供契約書」之保護消費者之規定。然因紅單非屬「預售屋」,建商無須提供前揭資訊致標的物不明而易生爭議。何況透過紅單交易,購屋人須先給付價金方取得締約權,更與公平會前揭「不得要求購屋人給付一定費用後始提供契約書」之精神不符。

鑑於房市紅單交易,乃屬業者利用「資訊不對等」優勢所發展出的新型房市交易模式。公平會既肩負「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之重責,應隨社會發展,迅速擬定相關規範策略,避免因法規未能跟上社會發展,造成政府對新型交易模式「無法可管」、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雙雙受害之窘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