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市場 保障全民權益
健全金融市場,維持資訊透明,乃確保民眾權益不因市場監理失靈而受害之前提,更屬金管會之要務。
今年4月18日本席曾提醒金管會,保險局對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揭露不透明,致外界無從監督財務不良保險業者之經營狀況。對此,金管會於5月15日將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揭露標準,自「三等第」制改為「五等第」,固值嘉許。惟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保險局應效法銀行局公佈各銀行之資本適足率原始數據,而不採用「等第制」,以利外界監督。
又,金管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7項成立「非銀行業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迄今已累積逾200億元。依「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準備金」僅得支應銀行以外金融機構之「退場」需求使用。惟「準備金」既來自營業稅款,應屬全民所有,其運用自應以「救急」為原則,而僅於非銀行金融事業退場機制失靈或不足,恐導致市場動盪時方得動用,而不應作為保險業者制資金不足時之補貼,以免慷全民之慨,虧空國家稅收!
以「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安定基金』)」為例,該基金係保險業者依保險法第143-3條共同提撥資金成立,作為引導經營不善保險業者退場之機制,以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如基金不足以支應業者退場所需,風險自應由保險業者共同承擔,而非由全民買單。惟查,「安定基金」去年為協助國華人壽退場,以883億之補償條件標售,導致安定基金用罄,更有六百餘億之資金缺口,而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動支「準備金」。
為避免「準備金」成為「安定基金」之金庫,建議主管機關,於審核「安定基金」動支「準備金」之計畫時,以「借款」方式列帳,同時要求「安定基金」逐年攤還,以確保「準備金」不因業者經營不善而虧空。
同時,為解決「安定基金」不足之問題,建議主管機關提高保險業者之基金提撥率。按,依保險法第143-1條第3項:「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者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據此,主管機關有權依各業者經營狀況設定差異費率(例如:課以財務不良保險業者較高提撥費率,由其承擔較高責任;以鼓勵績效良好業者,並挹注「安定基金」財源)。
金管會係金融市場之管理者,對於市場管理,金管會應以撙節政府支出、維持財務透明、要求業者自律之三大面向,檢討相關管理政策,以穩定金融市場、維護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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