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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開車撞傷行人,一定是駕駛人的錯?
開車撞傷行人時,多半責怪車輛駕駛人,但事故發生是否一定歸責於駕駛人?
按,汽車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規則》等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有為安全駕駛並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如不能證明自己已盡了注意義務時,即可被追究「過失」責任。
但是,並非所有的交通事件均為汽車駕駛人之過失造成。而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5360號判例適用之「信賴原則」(即:「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之注意義務。若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例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已依規定行車卻不免撞死違規跑上高速公路的行人時。基於「信賴原則」得予免責。
因此,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因為違反「信賴原則」,不但造成自己受害,還不能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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