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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票後,應在多久之內向金融機構提示付款?
支票是發票人指定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機構見票無條件付款的交易工具。但是「無條件付款」並不代表執票人得隨時向金融機構提示付款,其仍須在法定期限為之。
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當支票的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須發票日後7日內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示支付;若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期限延長為15日。例如,若發票地在新北市,而付款地在台北市者,因發票地與付款地分屬不同市區,故提示期限為15日。相反地,當發票與付款地同在新北市,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7日內提示兌現。
如果執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者,依票據法第132條,其將喪失對發票人以外之所有背書人追索票款之權利。因此,民眾收到支票後,應於期限內提示付款,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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