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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刑事篇】

「吸食」大麻,構成何種犯罪?

「大麻」為一種中樞神經迷幻劑,吸食後會產生心跳加快、妄想、幻覺、口乾、眼睛發紅等現象。長期施用會導致記憶、學習及認知能力減退、體重增加、免疫力降低、不孕症、精子減少、精子活動減退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一旦產生依賴性,突然停用會產生厭食、焦慮、不安、躁動、憂鬱、睡眠障礙等戒斷症狀(詳參「法務部無毒家園網」http://refrain.moj.gov.tw/cp.asp?xItem=1054&ctNode=390&mp=1)
「大麻」具有成癮性,長期施用對個人健康與社會均會造成重大危害,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施用栽種或意圖栽種而持有運輸販賣轉讓大麻種子。吸食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得處3以下有期徒刑。

國人如在海外地區「吸食」大麻,依其行為所在地之法令處罰。考量部份國家關於「大麻」另有規範,因此《刑法》第5條第8款規定排除我國刑法之適用。但是,大陸地區「吸食」大麻者,其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規定:「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謹此提醒大家,「吸食大麻」不論在台灣或大陸均為不法行為,縱在大陸地區吸食,返台後,仍得依前述《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處罰之,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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