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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警察臨檢,如謊報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是否觸法?
民眾遇警察臨檢時,可能因為各種理由而不願意如實出示身分證或告知身份(例如:已被吊銷駕照後遭臨檢時,若表明身分將遭開無照駕駛罰單),而提供家人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但是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不可不慎。
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遇有警察盤查臨檢,而謊報姓名或提供錯誤之身分證字號,已然該當前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行為。雖本罪另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然最高法院曾表示:「衹須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足,有無實質受損害,並非所問。」由於提供警察錯誤資訊,可能導致警察無法正確行使職權,而有使公眾受損之虞,而符合該要件。
因此,民眾下次遇到臨檢,千萬不可再謊報姓名、身分資訊,否則吃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官司,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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