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在網路上受到他人誹謗,可向何地方法院尋求救濟?

在資訊時代,網際網路已打破地理隔閡,快速、遠距傳播訊息。過往法院之管轄多係以地理區域作劃分,但是在網路時代,跨距犯罪或侵權成為可能,如果一人遭在遠方之他人透過網路傳播誹謗、侮辱之資訊,可向何處法院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法檢字第 10104133020 號座談意旨認為,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由於遭他人在網路上誹謗、侮辱之被害人,其接受相關訊息文字之處所屬犯罪「結果地」,故被害人所在之地方法院對於此一網路誹謗或侮辱之案件亦應有管轄權。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5條亦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結論認為:所謂「行為地」,凡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均屬「行為地」。由於網路上之侵害名譽案件,被害人所在地不失為一部實行行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該地之法院亦應有管轄權。

因此,實務上意見認為,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只要是網路上散播誹謗或侮辱性言論之案件,被害人所在地因屬「犯罪結果地」或「行為地」,被害人得主張其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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