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為什麼鐵路局不許民眾遺失火車票後,持相關訂票紀錄申請退票?

日前曾發生民眾上網以信用卡訂火車票後,因車票遺失故擬向車站人員申請退票,惟遭站務人員以未攜車票前往,不得換票等理由拒絕,因而鬧上媒體版面。事實上,鐵路局之前述拒絕換票應屬合法有據。

按,民法第719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同時,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據此,在法院依法宣告證券無效前,該證券仍屬有效,故持有人仍得對發行人主張權利。

鑑於車票之持有人具有持票請求搭車之權利,而屬民法第719條之「無記名證券」。又因民眾遺失車票後,多未請求法院宣告車票無效,因此任何持有車票之人,均得持該車票,對鐵路局(發行人)主張依原訂內容乘車之權利。因此,縱使民眾透過網路訂票留有紀錄,但因其欲主張退還之車票仍屬有效,且可能繼續在外流通,鐵路局必須接受該車票持有人之搭車請求,而無法同意民眾持訂票紀錄申請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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