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存廢
 

我國特偵組成立的宗旨在於確保重大貪瀆、選舉舞弊及經濟犯罪之偵查有其獨立性,而負責偵辦之檢察官均為有專長、有經驗且有使命感的一時之選。
 

本院部分委員雖主張:特偵組乃參考美國之獨立檢察官制度而設,該制度既經廢除,顯見特偵組並無存在必要,然查,美國「獨立檢察官法(The Independent Counsel Statute)」以獨立檢察官偵辦正副總統、情報局長、國稅局長、國會議員等聯邦官員之制度,雖於1999年因監督不易而廢棄,但美國旋於當年另訂「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規則(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Regulations)」作為司法部長任命特別檢察官偵辦有「利益衝突」疑慮案件之依據,顯見美國從未放棄特殊的檢察官制度。又,參酌其他國家(例如:日本、韓國)亦均設有類似單位偵辦特殊案件等情,單以美國目前已無「獨立檢察官制度」作為廢除特偵組之理由,尚嫌薄弱。
 

何況,2006年立院跨黨派提案設立特偵組時,美國早已廢除「獨立檢察官」制度。究其立法初衷原係冀望由具備專長之資深檢察官,以跨轄區、跨審級方式偵辦重大貪瀆、選舉舞弊與經濟犯罪案件,以收偵察明快之效。
 

鑒於近年相關案件日漸專業化、跨國化及組織化,特殊案件(例如:高官貪瀆、全國選舉舞弊及特殊重大經濟犯罪等)之複雜程度已非一般檢察官所能勝任,特偵組之設立與偵處此類案件,確有其必要性。
 

雖有委員認為:我國已設廉政署專責追查貪瀆犯罪,已足取代特偵組之機能。然則廉政署得執行司法警察權,負責調查貪瀆犯情資;而特偵組則得行使檢察權,職司犯罪偵查及控訴,彼此機能有別。況且廉政署係專責處理貪瀆問題,而與特偵組之另負責追查重大選舉舞弊及經濟犯罪等案件,實不相同。
 

抑有進者,目前特偵組仍偵辦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及前行政院副祕書長林益世的收賄案件等百餘案件,顯見特偵組正戮力為台灣的吏治努力。在此期許特偵組,能繼續實踐當初跨黨派立委的共同期許,為台灣再建一個廉潔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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