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嚴懲商業間諜 捍衛國家競爭力
台灣的創新能力與人才獨步全球,但是,營業秘密的外洩已重創台灣產業之競爭力。此由近來友達面板技術外洩至對岸、台積電高階研發主管被我國最大競爭對手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幹部洩漏營業秘密給晨星等不勝枚舉之案例得見一斑。
美國商會2012年「台灣白皮書」也指出台灣對營業秘密保護嚴重不周。顯見,我國營業秘密法制與國際脫軌,導致台灣被國際社會評鑑為不適宜投資之國家!擁有高階技術的外國廠商,也因擔心先進技術來台後可輕易被他人竊取,而不敢來台設廠投資!
歸根究底,台灣法令對於商業間諜之處罰漏未規範,而營業秘密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亦毫無刑罰。雖然刑法第317條規範洩漏工商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規範早已落伍而顯然無法嚇阻商業間諜行為,導致動輒價值上億的研發成果或營業秘密,因員工之流動而外洩至大陸及韓國等競爭國,讓我國產業叫苦連天!
反觀世界主要進步國家,對商業間諜均設有重罰。以美國商業間諜法為例,對於一般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最主要的競爭對手韓國,其不正競爭防止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不法利益2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
將技術或營業秘密流出海外,因明顯危害國家產業發展,損及國家競爭力,而更應課以重責。就此,美國商業間諜法乃處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0萬美元以下罰金;而韓國亦課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不法利益2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實則,各先進國家均透過重刑以嚇阻營業秘密洩漏海外。
有鑑於此,本人與26位委員早於第一會期初即要求增訂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之一(即:如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應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罰金之上限尚得隨不法利益作彈性的調整)。該修正草案並已於今年4月20日交付委員會審查。
此外,本人亦同時參考美國及韓國法之概念,在刑法中增訂商業間諜罪(即:將營業秘密流出海外之行為,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上限亦得隨不法利益作彈性的上調)。該修正草案亦已於5月11日交付委員會審查。
台灣之研發能力及人才舉世聞名,此由國人屢屢在世界各大發明展上奪得大獎可見一斑;而台灣產業之專利能量更在全球名列前茅。但是,台灣在鼓勵研發之外,更應對創新研發給予足夠之保護。
唯有比照國際社會,將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增訂刑罰,才能妥善解決台灣企業營業秘密外洩之困境,也才能避免台灣淪為營業秘密侵害者的天堂!如此方能留住台灣精英的研發人才,並積極吸引外國尖端技術投入,讓台灣在全球科技舞台上持續綻放亮眼的表現!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