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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犯罪之發生除對既有的法秩序造成破壞外,也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傷害,傳統之刑罰並不足以填補被害人及其家屬所遭受之傷痛。法務部近年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除了追求「發現真實」與「維護被告人權」外,更正視了被害人受害後之需求與加害人修復傷害的責任。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被害人及其親屬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後,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應於三個月內做出決定。惟依學者調查研究顯示,在6個月內能順利取得被害補償者僅26.5%,不滿意度亦高達73.5%。顯見現行制度無法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要求,審議效率之低落亦讓被害人無法得到撫慰。
另,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國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惟根據法務部統計顯示,100年度決定補償案件為342件,實際行使求償權卻僅有206件。對於犯罪補償案件,法務部應確實向加害人行使求償權,以確立加害人修復傷害的責任,並避免有由全民負擔之嫌。
至於部份委員擬使在海外遇害的國人亦得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草案,鑑於犯罪被害補償之本質實係基於國家保護不周致有加害行為所為之補償及事後得對加害者求償等情,對於國人海外遇害,實與國家保護無關且國家亦難向外國的加害人求償,而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意未必符合。因此,如擬欲擴充至海外遇害情事,宜限縮在我國國民在海外因我國國民而受害之情形。
茲為有效提昇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期冀法務部對現行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之問題具體研議各項改善措施或作制度性之通盤調整研究,以擬定務實且具體之被害人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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