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整建置智財邊境保護制度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智慧財產權已成為產業重要的競爭策略手段。以去年HTC為例,其新款之產品因與apple之專利訴訟而遭美國海關扣留,而延宕了最佳的上市時機。貴敏亦已於一個月前就此議題質詢財政部,無非是希望政府能儘速統整建置完善的智財邊境保護制度。

關稅法第15條已明定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商品不得進口,惟相關邊境保護措施卻散訂於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專利部份之邊境保護措施更因當年關務署之反對而未訂於專利法中,僅以行政命令位階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要點」規範,並要求權利人必須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地點、運輸工具名稱、航次、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才配合辦理,以致智財邊境保護措施形同虛設。就此,貴敏亦已提案增訂專利法第97-1條以移除權利人不必要之限制。

參酌國際法例,美國及日本之智財邊境保護措施皆規定於關稅法中,歐盟亦要求各成員國之海關主管機關主導建置智財邊境保護措施,即便是中國大陸亦已訂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完備智財之邊境保護。雖然「專利」案件與「商標」及「著作權」有本質上之差異,而難由第一線的海關人員作侵害之判斷。惟美國為此已成立獨立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侵權認定,日本及中國大陸之海關則委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協助認定;關務署亦可考慮透過智財局及智財法院之協助來一解認定上之困難,而非逕予排斥建置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期許財政部關務署能就現有的智財保護措施積極落實執行,並應加速與智財相關單位研究、整合並補強我國的智財保護制度,以確切保護我國廠商之權益及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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