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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點-觀賞網路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不少電影、影劇已可透過網路觀看,而不須走入戲院或守在電視機前。然而,目前已有民眾因透過網路平台觀看電影,而遭受違反《著作權法》之調查。

由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著作權人可能針對民衆之「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影片」,主張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即:「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侵權。

至於在線上觀看(例如:YouTube、Vimeo等網站),而未將影片下載儲存,則不構成「重製」。雖然,電腦運算過程中,會將資料暫存於記憶體(RAM),但此有《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為據。

此外,智財局102年03月25日電子郵件1020325函釋亦表示:「三、如該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您只是單純收看,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重製)、公開傳輸方式傳輸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其所發生之『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亦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確認。因此,民眾如果單純觀賞影片而未下載,縱然該影片未經合法授權,亦不應構成非法「重製」。

再者,相關軟體載入影片時,也可能使用P2P(peer to peer,點對點)技術(亦即:於觀看時同時將檔案傳輸給他人)。因此,縱不構成「重製」之違法,著作權人仍可能主張觀賞的民眾有《著作權法》第92條(即:「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侵權行為。

時代在進步且網路無國界,法律及實務應與時俱進並順應潮流。對於無違法意圖或網路技術背景的民衆單純的觀賞影片,法院宜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害。

其實,隨著科技的進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內涵型態可能早已超出當初立法者的想像。何况,一般民眾(尤其不具備技術背景者),實難分辨其觀看影片時,是否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至於「下載」或「線上」觀看影片,對於著作權人之影響差異不大,卻有不同之效果,亦有待商榷!

殊不知,《著作權》之目的除「保障著作權益」,亦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真正以刑責論處者,應是散播非法影片的源頭,以及藉提供非法影音平台而營利的業者,並非無犯罪故意而觀看影片的一般民眾!

兹為縮短法令與實務上之差異,在法令修正前,法官宜彈性運用《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解釋空間,限縮侵害著作權的適用範圍,才不動輒使人民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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