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

Q:民間租賃機車,出租人往往會要求簽發本票。若日後有人持本票請求承租人依票面金額支付,發票之承租人可否拒絕?

A:民間常有機車出租業者,為確保機車之完好並避免日後收到罰單的風險,而要求承租人必須簽下本票,以防日後若發現承租期間機車受有損害或曾違規而遭警察開單,車行老闆得持本票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相關費用。

基於票據流通的便利及交易安全考量,原則上本票有效成立後,不論發票人與持票人間是否有任何法律關係,原則上,發票人必須依票據上的金額付款。倘若承租人於歸還機車時未向車行老闆索回本票,當車行老闆將本票轉讓給其他人,該他人即得持本票請求承租人清償票據債務,或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且承租人不得拒絕,亦無法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過,如果執票人為車行老闆,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之反面解釋,若承租人未於承租機車期間發生損害機車或遭警察開立罰單的事情,其可主張與出租人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拒絕清償票據債務。另外,如果執票人非車行老闆,但明知車行老闆是為了避免出租車輛受損或開罰單才取得此本票,卻願意受讓此一票據,則依票據法第13條之但書,承租人也可以對該執票人為前開之主張而拒絕清償票據債務。

不過,由於本票在法律上的效力極為重大,如果民眾租車時,車行要求簽下本票,民眾最好三思,轉向其他車行租車,如果真有簽發本票之必要時,建議在發票時一併記載「禁止轉讓」字樣,讓票據關係停留在自己與車行老闆之間,避免日後橫生枝節,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而最重要的是,絕對要避免簽發金額欄空白的空白本票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