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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Q:違規停車「一次」,警察可否「多次」開單處罰?

A:在路上常常可以看到用路人貪圖一時方便,將車違規停在不得停車的紅線區後便直接離去,而遭路過警察舉發開單的畫面。有時違規停車時間長,且嚴重妨礙交通,警察因而多次開單已示懲戒。但此時違規受處分之人,可否主張其僅「一次」違規,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警察不應多次開罰?

事實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便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者,警察每隔2小時便可連續舉發,授予警察多次開罰得法律依據。

而且,民國94年釋字604號解釋處理連續舉發違規停車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的爭議時,大法官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認為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的行為,以「間隔2小時」作為連續舉發開發的時間間隔,乃屬合理評估被處分人之負擔及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之必要,規範合乎憲法。因此,警察針對「同一」違規停車事件「多次」開單處罰,既合法又合憲,民眾要節省荷包,不要違規停車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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