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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Q:明知郵差送來罰單掛號信件,可否拒收,請郵差帶回而主張沒收到罰單,裁罰並未生效?

A:罰單在法律的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的「書面行政處分」,需「送達」到被處分之相對人後方發生效力。但是,法律上的「送達」並非單指罰單送到相對人手上一項。

於本例之情形,如果被處分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罰單,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郵差可以將罰單留下,以為送達。如果郵差因為某些因素無法直接將罰單留下,則郵差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製作兩份通知書,一份黏在受處分人之住居所,一份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地方,以代送達。因此,只要郵差完成上述任一方式,則罰單即已「送達」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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