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人行道凹凸不平,跌倒受傷可否請求國賠?

生活中偶有行人或機車因道路落差或鋪設不平,而跌倒受傷情事。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國字第51號)亦曾認定「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因此,縣市政府管理之路段,如有欠缺、瑕疵、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而造成行人身體生命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至於賠償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是以,受傷民眾得依法向各該負責機關請求賠償。

應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明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依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簡言之,民眾請求國賠時,須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之機關提出申請並進行協議程序。如果該機関「拒絕賠償」或有逾期「不協議」或「協議不成」,才可起訴。否則,將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訴訟。

提醒民眾:如有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缺失受損時,千萬記得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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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遇到警察臨檢時,可以拒絕酒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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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房東換人,新房東可否要求房客搬走?

日常生活常見租約尚未到期而房東將房屋轉賣第三人的情形,但是新的屋主可否要求仍住在該房屋內的房客搬走呢?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

據此,袛要租約尚未到期而房客又繼續住在該房屋內,縱使原房東將房屋出售,新房東也不可以主張租約無效而要求房客搬走喔!

但是,如果租約未經公証且租約期限超過5年(或未規定期限)時則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即無前述「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所以在跟房東簽訂租約時要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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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鑑於近年物價連番上漲,導致民眾荷包縮水以致民怨四起,而行政院內部既已建置完善的價格調查資料庫,該資料除供內部決策參考外,更應比照香港及韓國,定期於網路上揭露民生物資之各廠零售價格與漲跌幅資訊,便於民眾了解市場行情,以避免不肖廠商之剝削,爰建請行政建置物價揭露系統,完整公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之物價調查結果。

說明:
一、近年物價連番上漲,導致民眾薪資縮水,行政院於97年成立跨部會穩定物價小組,負責監視國際大宗物資價格變動及每日農產品產地批發價,並由主計處每月調查一萬四千項商品之價格,已建置完善之價格調查資料庫。

二、價格調查結果除做為行政院內部決策參考外,更應揭露與民眾了解。香港消費者委員會(http://www.consumer.org.hk/)、韓國消費者保護院(http://price.tgate.or.kr/)均已建立物價揭露系統,定期於網路上揭露民生物資之各廠零售價格及漲跌幅資訊,讓消費者得以了解物價行情,以為消費之參考。

三、行政院既已建置價格調查資料庫,若能仿照港、韓建立物價揭露系統,將有助於民眾了解市場行情。爰建請行政院建置物價揭露系統,定期於網路公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之完整物價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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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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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鑑於台灣企需熟稔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及國際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規範或國際協商談判人才,及各國均積極鼓勵國人參與國際談判或辯論競賽,以培植其協商談判人才庫等情。
爰建請行政院研擬具體方案,鼓勵產官學及各界積極舉辦相關課程賽事或實務培訓,以甄選並培育國際協商談判人才。

說明:
一、台灣以貿易立國而需積極參與區域貿易組織、與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提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並強化我國在國際貿易關係之地位;而在與對岸簽屬ECFA架構後,尚需與對岸就後續事項完成談判;且台灣多有貿易糾紛,過去台灣便曾因貿易糾紛而訴諸WTO的紛爭解決機制。因此,台灣企需熟稔國際談判、國際經貿事務及跨國爭議與解決機制之人才,以為台灣及相關產業爭取最大權益。

二、各國鑑於未來對貿易談判人才的需求,均積極鼓勵國民參與國際協商談判賽事。如韓國、越南、菲律賓、印度等國,鼓勵該國學生參與ELSA WTO Moot Court Competition等國際辯論賽,促使學生熟悉WTO法規及協商談判程序,以累積人才。

三、爰此,建請行政院擬定具體方案,鼓勵各界參與類似國際競賽,並持續追蹤、培養優秀人才,以為國培養未來的貿易協商談判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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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孩日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楊玉欣、陳碧涵、王惠美、王育敏、楊瓊瓔、徐少萍、江惠貞、鄭汝芬、陳淑慧、徐欣瑩、林德福、邱文彥、詹凱臣、陳學聖、尤美女、林世嘉、吳宜臻、鄭麗君、何欣純、李昆澤等 48 人,為響應聯合國於今(2012)年宣布 10 月 11 日為全球第一屆「國際女孩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Girl Child),同時發表聲明呼籲各國重視並投資女孩,期能幫助女孩獲得應有的人權與照顧。女性人權代表國家文明與社會進步之重要指標,雖然台灣女性地位已大幅提升,但從諸多社會現象及新聞事件,台灣少女的人權亟待改善。今為保障國內少女的人格尊嚴、少女的身心發展以及少女應有之權益,並使少女的人權不再受到貶抑、歧視與踐踏,建請行政陳積極響應聯合國的主張—重視女孩、投資女孩,並將每年 10 月 11 日訂為「台灣女孩日」,期能藉由「台灣女孩日」的制定與相關活動的推廣,讓政府將資源挹注在少女身上,讓台灣所有女孩更能聚集力量,成陳茁壯,並使我國在女性和兒童人權的推動歷程寫下新頁。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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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青年機會點燃創業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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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研發創新永續發展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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