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遵憲法要求維護司法威信

 

司法院為我國掌理司法最高機構,對於憲法或法律規定事項,自應主動遵守,以為全國行政機關之表率。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然則,目前司法院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就此,司法院釋字530號解釋表示:「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相關法規)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惟查,釋字530號解釋公佈迄今逾12年,司法院卻仍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顯有違憲之虞。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乃憲法第80條所明訂。惟現行最高法院選定案件後,於擬定判決要旨時已刪除個案事實,而不以之作為比較、區隔之依據,未必妥是。又其雖非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然實務上似以「法院判決違背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參照)。」而有違憲之疑慮。

就此,司法院擬廢除判例制度,惟既有判決之公開,與相關事實、法律分析應用之學習,確有助於法院判決之穩定性,故司法院之法院組織法草案第57條規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其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分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以供法官參考。」值得認同。

司法院為全國司法最高機關,應恪遵憲法,落實憲法要求,以免外界質疑司法院知法違法,徒損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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