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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關於「資本利得稅」 | ||
質詢單位 |
李貴敏委員 |
質詢日期 |
04/02/12 |
答覆單位 |
財政部 |
答覆時間 |
04/24/12 |
Q1. 「證所稅」既為「稅改」之首要議題, 鈞部是否已有完整之配套措施及其細節為何?
A1:財政健全小組決議將資本利得稅列入優先討論議題,嗣後並召開「資本利得稅-有價證券分組」二次座談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投資人代表充分討論。本部爰採漸進原則,選擇簡單可行、受影響人數較少,對資本市場及經濟層面衝擊較小之方式,訂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規劃個人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惟調降扣除額及調高稅率。
Q2. 倘「證所稅」復徵,則「證交稅」是否應予以取消或減低,以避免「一條牛扒兩層皮」之議?
A2:證交稅可作為費用扣除。
Q3. 參酌股市獲利者多為外資與法人,復徵證所稅是否宜先鎖定法人戶?
A3:為維持股票市場之流動性、安定性及小額投資人之理財需求,配套訂有出售持有滿5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優惠、個人申報門檻及扣除額訂為300萬元暨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該日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規定。上開課稅方案預定自102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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